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2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小字第241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黃宇蓮
- 訴訟代理人
- 郭雅慧
- 被告
- 嘉合塑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主張屬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 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