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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2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小字第241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被告
嘉合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主張屬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 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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