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救字第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救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胡景偉
- 代理人
- 郭季榮律師
- 相對人
- 兆富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107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相對人欄關於「富兆綠能科技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0段000號10樓」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兆富綠能科技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