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救字第2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救字第21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訴請相對人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6 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救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