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救字第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救字第2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訴請相對人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6 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救字第21號
上列抗告人訴請相對人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6 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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