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救字第21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訴請相對人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6 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