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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1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簡字第176號

原告
蕭宇軒即長慶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周麗玲
被告
蔡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9

2 號業務侵占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附民字第 1

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2月26日起至105 年7 月5 日止,於原告處擔任會計人員,職司計算出貨廠商帳單,並向廠商收取材料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自104 年12月起至 105年7 月止,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向如附表所示原告之客戶,收取「客戶付款金額」欄所示之材料貨款後,僅交付其中每筆大部分金額予原告,未將其中一部分即「侵占金額」欄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332,741 元之貨款交付原告,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擅將該部分貨款予以侵占入己。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2,741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就原告主張其有侵占如附表所示332,741 元之貨款乙節雖不爭執,惟被告事後已給付原告50萬元,原告所受損害已受填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被告於104 年12月26日起至105 年7 月5 日止,於原告處擔任會計人員,職司計算出貨廠商帳單,並向廠商收取材料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又被告自104 年12月起至105 年7 月止,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向如附表所示原告之客戶,收取「客戶付款金額」欄所示之材料貨款後,僅交付其中每筆大部分金額予原告,未將其中一部分即「侵占金額」欄所示合計332,741 元之貨款交付原告,並將此部分款項侵占入己。而被告亦因上開行為,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292號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因而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26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各1 份(本院卷第3 至5 及16至18頁)附卷可稽,復經核閱上開刑事案件全卷查明無訛。是以,被告有侵占如附表所示332,741 元貨款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被害人實際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之一,無損害即無賠償,此乃當然之理。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復為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所明定。茲被告雖有上開侵害原告財產權之行為,惟被告於事後業已賠償原告逾332,741 元侵占金額之50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前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且經調卷查明無訛。是以,原告所受損害既已受填補,則基於前開「無損害即無賠償」之侵權行為責任原則,實難認原告本件受有何損失。故原告之本件主張,尚難憑採,應予駁回。至原告雖另稱被告實際侵占數額非僅332,741 元,尚有侵占其他款項等語,惟原告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復為被告所爭執,且承上說明,本件審理範圍應以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不得審究未經該刑事案件認定之其他事實,故原告此部分所指,係屬無據,應駁回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受損害既經填補,則原告依據上開規定提起本訴,係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為無理由,則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併此說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又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而本件並無其他訴訟費用,自毋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付款客戶 │  客戶付款時間  │客戶付款金額│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 日富公司 │104 年12月間某日│20,806元    │10,607元  │
 │    │          ├────────┼──────┼─────┤
 │    │          │105 年1 月間某日│32,049元    │12,049元  │
 │    │          ├────────┼──────┼─────┤
 │    │          │105 年2 月間某日│40,553元    │11,954元  │
 │    │          ├────────┼──────┼─────┤
 │    │          │105 年3 月間某日│32,500元    │10,200元  │
 │    │          ├────────┼──────┼─────┤
 │    │          │105 年4 月間某日│35,764元    │10,264元  │
 │    │          ├────────┼──────┼─────┤
 │    │          │105 年5 月間某日│50,239元    │18,439元  │
 ├──┼─────┼────────┼──────┼─────┤
 │ 2  │ 鑫偉公司 │104 年12月間某日│30,477元    │9,877 元  │
 │    │          ├────────┼──────┼─────┤
 │    │          │105 年1 月間某日│39,968元    │20,368元  │
 │    │          ├────────┼──────┼─────┤
 │    │          │105 年2 月間某日│26,558元    │10,300元  │
 │    │          ├────────┼──────┼─────┤
 │    │          │105 年3 月間某日│22,407元    │9,850 元  │
 ├──┼─────┼────────┼──────┼─────┤
 │ 3  │ 順吉公司 │104 年12月間某日│42,400元    │19,000元  │
 │    │          ├────────┼──────┼─────┤
 │    │          │105 年1 月間某日│39,650元    │16,250元  │
 │    │          ├────────┼──────┼─────┤
 │    │          │105 年2 月間某日│41,400元    │15,400元  │
 │    │          ├────────┼──────┼─────┤
 │    │          │105 年3 月間某日│41,710元    │15,710元  │
 │    │          ├────────┼──────┼─────┤
 │    │          │105 年4 月間某日│40,000元    │15,400元  │
 │    │          ├────────┼──────┼─────┤
 │    │          │105 年5 月間某日│18,700元    │8,400 元  │
 ├──┼─────┼────────┼──────┼─────┤
 │ 4  │ 東茂公司 │104 年12月間某日│34,400元    │8,361 元  │
 │    │          ├────────┼──────┼─────┤
 │    │          │105 年1 月間某日│44,100元    │11,400元  │
 │    │          ├────────┼──────┼─────┤
 │    │          │105 年3 月間某日│6,450 元    │1,050 元  │
 │    │          ├────────┼──────┼─────┤
 │    │          │105 年4 月間某日│41,135元    │12,535元  │
 │    │          ├────────┼──────┼─────┤
 │    │          │105 年5 月間某日│22,250元    │7,150 元  │
 ├──┼─────┼────────┼──────┼─────┤
 │ 5  │世豐公司  │104 年12月間某日│42,400元    │15,400元  │
 │    │          ├────────┼──────┼─────┤
 │    │          │105 年1 月間某日│32,100元    │13,100元  │
 │    │          ├────────┼──────┼─────┤
 │    │          │105 年2 月間某日│32,970元    │12,070元  │
 │    │          ├────────┼──────┼─────┤
 │    │          │105 年3 月間某日│25,300元    │11,200元  │
 │    │          ├────────┼──────┼─────┤
 │    │          │105 年4 月間某日│26,781元    │10,381元  │
 │    │          ├────────┼──────┼─────┤
 │    │          │105 年5 月間某日│43,126元    │16,02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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