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簡字第176號原 告 蕭宇軒即長慶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周麗玲 被 告 蔡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92 號業務侵占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附民字第 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2月26日起至105 年7 月5 日止,於原告處擔任會計人員,職司計算出貨廠商帳單,並向廠商收取材料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自104 年12月起至 105年7 月止,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向如附表所示原告之客戶,收取「客戶付款金額」欄所示之材料貨款後,僅交付其中每筆大部分金額予原告,未將其中一部分即「侵占金額」欄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332,741 元之貨款交付原告,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擅將該部分貨款予以侵占入己。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2,741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就原告主張其有侵占如附表所示332,741 元之貨款乙節雖不爭執,惟被告事後已給付原告50萬元,原告所受損害已受填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被告於104 年12月26日起至105 年7 月5 日止,於原告處擔任會計人員,職司計算出貨廠商帳單,並向廠商收取材料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又被告自104 年12月起至105 年7 月止,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向如附表所示原告之客戶,收取「客戶付款金額」欄所示之材料貨款後,僅交付其中每筆大部分金額予原告,未將其中一部分即「侵占金額」欄所示合計332,741 元之貨款交付原告,並將此部分款項侵占入己。而被告亦因上開行為,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292號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因而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26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各1 份(本院卷第3 至5 及16至18頁)附卷可稽,復經核閱上開刑事案件全卷查明無訛。是以,被告有侵占如附表所示332,741 元貨款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被害人實際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之一,無損害即無賠償,此乃當然之理。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復為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所明定。茲被告雖有上開侵害原告財產權之行為,惟被告於事後業已賠償原告逾332,741 元侵占金額之50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前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且經調卷查明無訛。是以,原告所受損害既已受填補,則基於前開「無損害即無賠償」之侵權行為責任原則,實難認原告本件受有何損失。故原告之本件主張,尚難憑採,應予駁回。至原告雖另稱被告實際侵占數額非僅332,741 元,尚有侵占其他款項等語,惟原告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復為被告所爭執,且承上說明,本件審理範圍應以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不得審究未經該刑事案件認定之其他事實,故原告此部分所指,係屬無據,應駁回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受損害既經填補,則原告依據上開規定提起本訴,係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為無理由,則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併此說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又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而本件並無其他訴訟費用,自毋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旻葳 附表: ┌──┬─────┬────────┬──────┬─────┐ │編號│ 付款客戶 │ 客戶付款時間 │客戶付款金額│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 日富公司 │104 年12月間某日│20,806元 │10,607元 │ │ │ ├────────┼──────┼─────┤ │ │ │105 年1 月間某日│32,049元 │12,049元 │ │ │ ├────────┼──────┼─────┤ │ │ │105 年2 月間某日│40,553元 │11,954元 │ │ │ ├────────┼──────┼─────┤ │ │ │105 年3 月間某日│32,500元 │10,200元 │ │ │ ├────────┼──────┼─────┤ │ │ │105 年4 月間某日│35,764元 │10,264元 │ │ │ ├────────┼──────┼─────┤ │ │ │105 年5 月間某日│50,239元 │18,439元 │ ├──┼─────┼────────┼──────┼─────┤ │ 2 │ 鑫偉公司 │104 年12月間某日│30,477元 │9,877 元 │ │ │ ├────────┼──────┼─────┤ │ │ │105 年1 月間某日│39,968元 │20,368元 │ │ │ ├────────┼──────┼─────┤ │ │ │105 年2 月間某日│26,558元 │10,300元 │ │ │ ├────────┼──────┼─────┤ │ │ │105 年3 月間某日│22,407元 │9,850 元 │ ├──┼─────┼────────┼──────┼─────┤ │ 3 │ 順吉公司 │104 年12月間某日│42,400元 │19,000元 │ │ │ ├────────┼──────┼─────┤ │ │ │105 年1 月間某日│39,650元 │16,250元 │ │ │ ├────────┼──────┼─────┤ │ │ │105 年2 月間某日│41,400元 │15,400元 │ │ │ ├────────┼──────┼─────┤ │ │ │105 年3 月間某日│41,710元 │15,710元 │ │ │ ├────────┼──────┼─────┤ │ │ │105 年4 月間某日│40,000元 │15,400元 │ │ │ ├────────┼──────┼─────┤ │ │ │105 年5 月間某日│18,700元 │8,400 元 │ ├──┼─────┼────────┼──────┼─────┤ │ 4 │ 東茂公司 │104 年12月間某日│34,400元 │8,361 元 │ │ │ ├────────┼──────┼─────┤ │ │ │105 年1 月間某日│44,100元 │11,400元 │ │ │ ├────────┼──────┼─────┤ │ │ │105 年3 月間某日│6,450 元 │1,050 元 │ │ │ ├────────┼──────┼─────┤ │ │ │105 年4 月間某日│41,135元 │12,535元 │ │ │ ├────────┼──────┼─────┤ │ │ │105 年5 月間某日│22,250元 │7,150 元 │ ├──┼─────┼────────┼──────┼─────┤ │ 5 │世豐公司 │104 年12月間某日│42,400元 │15,400元 │ │ │ ├────────┼──────┼─────┤ │ │ │105 年1 月間某日│32,100元 │13,100元 │ │ │ ├────────┼──────┼─────┤ │ │ │105 年2 月間某日│32,970元 │12,070元 │ │ │ ├────────┼──────┼─────┤ │ │ │105 年3 月間某日│25,300元 │11,200元 │ │ │ ├────────┼──────┼─────┤ │ │ │105 年4 月間某日│26,781元 │10,381元 │ │ │ ├────────┼──────┼─────┤ │ │ │105 年5 月間某日│43,126元 │16,02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