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44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琦昂 被 告 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