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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吳思怡

  • 當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44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琦昂 被   告 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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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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