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87號原 告 捷達斯數位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瑩 被 告 大島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7 年度屏補字第1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各1 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