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52號
- 原告
- 陳榮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屏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原告依法仍應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