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52號原 告 陳榮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 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屏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確定, 則原告依法仍應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