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55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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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媛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趙慶華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