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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6號

原告
捷達斯數位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瑩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島文化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017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4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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