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2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鳳珠
- 被告
- 許昱溙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許昱溙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