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83號原 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被 告 許昱溙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許昱溙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