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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麥元馨
  •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 原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昱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83號原   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被   告 許昱溙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許昱溙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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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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