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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43號

原告
台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隆

上列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112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6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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