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55號原 告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7,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