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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450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俞亦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450號

原告
欣昌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玉
被告
楊英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兩造簽訂高雄市計程車業契約書為據,請求被告返還車牌及行車執照等情,惟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依兩造訂立之高雄市計程車業契約書第13條之約定,係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此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亦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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