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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聲字第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聲字第1號

聲請人
陳坤榮 (送達處所:桃園市龍潭郵政第67號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屏簡字第24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設有明文。因此,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對於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仍應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屏簡字第242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案件審理判決,因聲請人閱卷後發現筆錄記載內容有不實或疏漏情形,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以另提相關起訴、再審,爰聲請交付106年度屏簡字第242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全部歷次庭期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云云。

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所明定,是本院屏東簡易庭僅能裁定准予交付106年度屏簡字第242號案件法庭錄音光碟,並將聲請人聲請106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另轉由本院民事庭承辦股為裁定。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內容僅泛稱為筆錄記載內容不實或疏漏,為提起起訴或再審云云,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來狀亦僅表明:「因聲請人閱卷後發現筆錄記載內容確認與當時之事實有出入或疏漏而不符或不實,並衷心十分深刻的體認實務上法庭筆錄製作瑕疵之嚴重性」等語,惟並未具體指出筆錄記載究竟有何疏漏或不實之處,亦未說明法庭錄音收錄之內容,影響其具體法律上利益之處,單憑其泛稱深刻體認筆錄製作有嚴重瑕疵云云,尚難認聲請人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是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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