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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1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45號

原告
鶴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啓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瓏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銘瓏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421 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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