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1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45號
- 原告
- 鶴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籃啓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瓏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銘瓏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421 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