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20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09號
- 原告
- 陳坤榮
- 被告
- 吳朱繐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39元(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
6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100元/ 平方公尺=22,139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