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聲字第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陳坤榮
- 相對人
- 吳朱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前提,以已提起上開所列舉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其一者為限,如不符合此等前提,自不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104 年度屏簡字第53號、104 年度簡上字第116 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38133 號排除侵害強制執行事件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已另案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未免遭受無法回復之損害,爰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持上開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另案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全卷及本院108 年度屏補字第209 號卷核閱無誤。惟聲請人於本院108 年度屏補字第209 號民事事件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面積1.69平方公尺之土地,與上開法文所列舉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不合。此外本院以聲請人姓名查詢,亦未見有聲請人提起前揭法文所列舉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亦有當事人姓名查詢索引卡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顯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之要件不符,礙難依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是其聲請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