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2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71號
- 原告
- 醫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秉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惟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