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
- 原告
- 李佩珊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被告
- 皇昇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9 年4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9 年4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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