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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俞亦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

原告
李佩珊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告
皇昇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9 年4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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