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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7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俞亦軒

原告
慈暉書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君
訴訟代理人
陳雅蘭
被告
虞鳳珍即私立康倫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118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書籍,惟原告交貨後,被告僅清償18,000元,其餘款項拒不給付,尚積欠其貨款28,118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1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19日(見本院卷第2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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