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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建簡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建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博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銘法
訴訟代理人
韋勝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取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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