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建簡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建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博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銘法
- 訴訟代理人
- 韋勝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取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