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救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救字第2號
- 聲請人
- 蘇明珠
- 代理人
- 邱飛鳴律師
- 相對人
- 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屏補字第31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在卷可參,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前開給付資遣費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