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俞亦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救字第2號

聲請人
蘇明珠
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相對人
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屏補字第31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在卷可參,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前開給付資遣費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救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