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3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胡忠興
- 被告
- 榮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同法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用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電費,而查被告之營業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附卷可考,此外並無證據顯示契約對於電費之給付訂有債務履行地,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為妥。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