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俞亦軒
- 法定代理人李國樑
- 原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幸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370號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被 告 蔡幸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8 年度屏補字第207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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