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簡字第465號原 告 建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騰合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6,000 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各自該編號所示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9,47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866,0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即米蘭企業社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14張,詎屆期經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而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6萬6,000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 原告前揭主張,已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 至9 頁);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 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即米蘭企業社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上所載文義負發票人之責。又米蘭企業社固於107 年10月11日將負責人由被告變更登記為陳義佳,有屏東縣政府108 年11月4 日屏府城工字第10880545000 號函、商業登記抄本歷史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22頁、第25頁反面至第31頁),然獨資商號既係由出資人個人出資經營,商號所負之責任即出資人個人之責任,且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既係「米蘭企業社、許晏禎」,即係以被告許晏禎個人負擔米蘭企業社對外所為之票據責任,此不因被告有無繼續擔任該商號之負責人,而異其個人對外須負擔之票據責任。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89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9,47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孫秀桃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支票提示日 │ │ │ │ │(新臺幣)│(民國) │ ├──┼───────┼─────┼─────┼───────┤ │ 1 │107年10月20日 │JB0000000 │100,000元 │107年10月22日 │ ├──┼───────┼─────┼─────┼───────┤ │ 2 │107年10月31日 │JB0000000 │166,000元 │107年10月31日 │ ├──┼───────┼─────┼─────┼───────┤ │ 3 │107年11月20日 │JB0000000 │50,000元 │107年11月20日 │ ├──┼───────┼─────┼─────┼───────┤ │ 4 │107年11月30日 │JB0000000 │50,000元 │107年11月30日 │ ├──┼───────┼─────┼─────┼───────┤ │ 5 │107年12月20日 │JB0000000 │50,000元 │107年12月20日 │ ├──┼───────┼─────┼─────┼───────┤ │ 6 │107年12月31日 │JB0000000 │50,000元 │108年1月2日 │ ├──┼───────┼─────┼─────┼───────┤ │ 7 │108年1月20日 │JB0000000 │50,000元 │108年5月9日 │ ├──┼───────┼─────┼─────┼───────┤ │ 8 │108年1月31日 │JB0000000 │50,000元 │108年5月9日 │ ├──┼───────┼─────┼─────┼───────┤ │ 9 │108年2月20日 │JB0000000 │50,000元 │108年5月9日 │ ├──┼───────┼─────┼─────┼───────┤ │ 10 │108年2月28日 │JB0000000 │50,000元 │108年5月9日 │ ├──┼───────┼─────┼─────┼───────┤ │ 11 │108年3月20日 │JB0000000 │50,000元 │108年5月9日 │ ├──┼───────┼─────┼─────┼───────┤ │ 12 │108年3月31日 │JB0000000 │50,000元 │108年5月9日 │ ├──┼───────┼─────┼─────┼───────┤ │ 13 │108年4月20日 │JB0000000 │50,000元 │108年5月9日 │ ├──┼───────┼─────┼─────┼───────┤ │ 14 │108年4月30日 │JB0000000 │50,000元 │108年5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