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5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5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龍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凱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鼎聿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