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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55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5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龍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凱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鼎聿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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