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87號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7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則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10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歷年未領股利及自次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㈡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惟原告未於起訴狀中載明上開訴之聲明第1 項之交易價格或利益價值若干,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原告應向本院陳報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提出相關證據及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仍未陳報,或不能陳報標的價額者,即屬客觀上無法確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被繼承人鄧飛鶯、謝鄭瓊芝、朱伯蘇、張展明、任抗、張德生、海戴清、白崇祐、張麟德、柯慶隆、張林勸、楊登梯、張義昌、張登水、陳憨、彭清唐、趙璧、李阿元、羅慧定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四、被告鍾素貞、謝源和、柯維恩、柯慈恩、劉春條、王淑玲、陳巧玲、黃光明、蔡文蔭、林起民、卓川木、吳美滿、陳俊宏、李紀珠、李明輝、鄭詩議、翁茂榮、謝一中、王茂榮、謝在全、吳啟銘、吳東進、吳邦聲、葉雲萬、洪士琪、吳東明、林伯翰、吳東興、蘇啟明、吳敏暐、李正義、李勝彥、林美花、彭雪芬、吳東興、吳東勝、林敦仁、吳東昇、洪陳淑瑩、洪士琪、洪世菁、林偉澤、楊志民、吳東亮、吳昕紘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據以具狀補正上開被告之居住所。 五、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家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興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紘恩股份有限公司、德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博瑞股份有限公司、盈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進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東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良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興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勝股份有限公司、宜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久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浩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並依此具狀補正上開法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