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1號
- 原告
- 蘇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邱飛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