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1號原 告 蘇明珠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