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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麥元馨

  • 當事人
    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4號原   告 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06號),惟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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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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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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