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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4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00號

原告
顏子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惟被告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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