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9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97號
- 原告
- 忠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59號),惟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