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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13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俞亦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8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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