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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林政斌

  • 當事人
    鑫兆豐企業社劉昆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450號原   告 鑫兆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訴訟代理人 王紹祖 陳泓裕 被   告 劉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0年3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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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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