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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13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俞亦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30號

再審原告
李景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5 年度屏小字第167 號、109 年度屏小上字第5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按第一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 條準用同法第436 條之32,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13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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