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27號
- 原告
- 三澤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惟被告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