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96號
- 原告
- 良建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龍
- 訴訟代理人
- 徐欣愉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培閔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查報將坐落門牌號碼屏東市○○街000 巷0 ○0 號房屋漏水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所需費用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如估價單、報價單等),逾期不補正,致本院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此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一併補正被告溫培閔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屏東縣○○市○○街000 巷0 ○0 號、屏東縣○○市○○街000 巷0 ○0 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