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7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70號
- 原告
-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日超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代收人
- 江振利
- 被告
- 郭宏隆
張郭紫
黃郭玉雲
郭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經查,原告代位被告郭宏隆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面積為1,38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 元,現由被告4 人公同共有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參照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0,050 元(計算式:1,382×1,100×1/4=380,0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