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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勞小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致傑

原告
呂宗霖
被告
甘井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906元,及其中34,800元自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38,9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於109 年2月4日受僱於被告,擔任「庄角拉麵」之廚師,月薪為28,000元。惟被告並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於到職日起,依月薪百分之6 提撥退休準備金,且於109年3月僅給付10,000元薪資,尚不足18,000元,迄同年4月15日即無故將伊解職,4 月份半個月薪資14,000元亦未給付,是被告尚積欠薪資32,000元。另原告工作年資自109年2月4日至4月15日,依勞工退休金新制計算資遣費基數為1/10,故資遣費為2,800 元。又被告未提撥勞工退休金,原告之薪資為28,000元,退休金級距為28,800元,被告每月應提撥1,728 元(28800×6%=1728)平均每日58元(1728÷30=57.6。小數點以下4捨5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賠償原告4,106元(58×26+1728+58×15=4106 ,此部分不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上開金額合計38,906元,為此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打卡紀錄、資遣費試算表及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又被告於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時亦於電話中表示2 個月後會支付薪資等語,此有上開調解紀錄可稽。是原告前揭主張,自堪信為實在。

四、原告請求未給付之薪資32,000元主張被告積欠薪資業據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此部分之債權既經被告所同意,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薪資為32,000元。另原告工作年資自109年2月4日至4月15日,依勞工退休金新制計算資遣費基數為1/10,故得向被告請求之資遣費為2,800元。

五、按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未提撥勞工退休金,原告之薪資為28,000元,退休金級距為28,800元,被告每月應提撥1,728元(28800×6%=1728)平均每日58元(1728 ÷30=57.6。小數點以下4捨5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為4,106元(58×26+1728+58×15=4106)。

六、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資遣費,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七、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8,906元,及其中34,800元自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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