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
- 原告
- 莊清安
- 被告
- 迪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9 年11月9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被告「迪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迪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