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補字第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14號
- 原告
- 劉宏駿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864號),惟被告綠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並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於法未合,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㈡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