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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王致傑

  • 原告
    劉宏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14號原   告 劉宏駿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864號),惟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並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於法未合,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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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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