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補字第1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14號

原告
劉宏駿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864號),惟被告綠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並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於法未合,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㈡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