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補字第4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45號

原告
范馨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28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