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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補字第5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50號

原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六八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3600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800元(計算式:5400-3600=18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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