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1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8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