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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4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林政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450號

原告
鑫兆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訴訟代理人
王紹祖
訴訟代理人
陳泓裕
被告
劉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0年3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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