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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政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原告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崑明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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