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76號
- 原告
- 李幸勲
- 被告
- 上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7,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7,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