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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林政斌
  • 法定代理人
    蔡政良

  • 當事人
    李幸勲上富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76號原   告 李幸勲 被   告 上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7,3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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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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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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