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76號原 告 李幸勲 被 告 上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7,3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