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81號原 告 維星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儷彩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9013號),惟被告儷彩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