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88號原 告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東清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58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