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8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88號
- 原告
-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東清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58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