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4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421號
- 原告
- 陳建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及被告邱基亮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