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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救字第7號

聲請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一六八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284 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就其何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僅泛稱生活困難,並無積蓄可供繳納云云,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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